《資料來源》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7日衛署藥字第0960316264號書函


行政院衛生署為確保病患用藥安全,通知有關抗憂鬱藥品使用安全
資訊,說明如下:


一、依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發布訊息,該局建議更新所有抗憂鬱藥
        仿單的警告標示,將服藥後可能產生自殺想法和行為的危險年齡
        層,從現有的兒童和青少年擴大到18到24歲的年青人。

二、
研究顯示24歲以下年青人在開始服用抗憂鬱藥的兩個月內,比較
        容易出現自殺想法和行為的風險;而65歲以上的服藥患者,出現
        自殺想法和行為的比例會逐漸減少。

三、
為確保病患用藥安全,行政院衛生署請各公、協會轉知所屬會員
        ,為病患使用該類藥品時,應小心偵測可能發生自殺想法和行為
         的危險。不論小孩或大人使用該類抗憂鬱藥時,尤其在用藥初期
         及停藥階段,應嚴密監控鬱症變化,且需要審慎評估其風險效益。

四、
為確保藥物安全與醫療效能,衛生署已建置藥物安全監測機制,
        即時監視國內、外藥物安全訊息,除設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
        之外,並對於藥物之安全性與療效亦隨時進行再評估,同時將相
        關訊息公布於行政院衛生署建置之藥物資訊網(
http://drug.doh.gov.tw
       。

五、
如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(服用)藥品導致不良反應之發生,
        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,藥物不良
        反應通報專線02-2396-0100,網站:
http://adr.doh.gov.tw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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